公路施工噪音致死蜜蜂 养蜂人状告施工单位
中国养殖网 2008-1-16 10:37:09 人民网河南视窗讯
人民网河南视窗讯 大河网-今日安报报道:(记者 郭春彦 通讯员 成居易 黑娟)施工前未通知工地附近村民做好生产生活注意事项,施工中的机械噪声污染导致农户养殖的蜜蜂大量死亡。昨日,济源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湖南湘潭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赔偿村民李小军经济损失9240元。
李小军是济源市邵原镇前王庄村养蜂大户。2006年4月,湖南湘潭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下属的济邵高速公路十四合同段项目部在距离李小军家约140米处进行施工。从当年11月下旬开始,李小军发现自家的蜜蜂大批死亡,这一情形一直延续到2007年1月底,蜜蜂死亡数量达44群(箱)。李小军觉得是大型机械在施工中产生的噪声及震动致使其在家中养殖的处于冬眠的蜜蜂死亡,故向有关方面提出赔偿要求,但经多方协调仍未果。最后,李小军诉至法院请求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2.2万元。
湖南湘潭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则认为,李小军称其公司项目部在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噪声及震动致使蜜蜂死亡44群(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愿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李小军提供的证据足以证实其养殖的蜜蜂死亡44群,且蜜蜂死亡可能系济邵高速公路十四合同段项目部在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噪声及震动所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被告未提供相应证据。李小军无充足的证据证实自己养的是优质蜜蜂,按一般蜜蜂处理,故裁定其单箱市场交易价格为300元,李小军的经济损失为13200元。
法院遂判决被告湖南湘潭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原告李小军经济损失的70%。原告在发现其养殖的蜜蜂出现异常情况后,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其损失进一步扩大,故原告对于本案的发生亦存在一定过错,应负次要责任,承担其经济损失的30%。
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表示息诉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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