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贵阳市加大力度确保市民食肉安全 |
 |
 |
| 中国养殖网 2006-10-18 12:03:16 贵阳日报 |
【字体:减小
增大】
|
农家自养的生猪可自宰自食,但不得在市场上出售;定点屠宰的生猪必须有原产地动物检疫合格证,运送生猪产品必须使用标准防尘式、厢式专用车;市外生猪产品入筑销售须备案……昨日,《贵阳市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流通管理办法》通过市政府常务会审定,将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
中心区 不再设置屠宰场
据了解,按照省、市相关规定,云岩、南明、小河三中心区不设置屠宰场,其余区(市、县)政府所在地原则上设一个屠宰场。《办法》规定:贵阳市对生猪实行定点屠宰,申请设立定点屠宰厂(场)的单位或个人,应按规定向区(市、县)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有关技术资料,经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卫生、农业、环保等有关部门审核,按程序报批。《办法》同时规定,农家自养的生猪可自宰自食,但不得在市场上出售。 《办法》规定:《生猪定点屠宰证》和标志牌禁止伪造、涂改、买卖、租用、转借。定点屠宰厂(场)不得屠宰、加工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生猪,严禁对生猪或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
动物检疫员 驻厂(场)监督
《办法》规定,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必须向各定点屠宰厂(场)派驻动物检疫员开展动物及其动物产品检疫,以及检疫后的处理工作;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应该持有生猪原产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经检疫、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猪肉胴体上应加盖统一的检疫、检验合格验讫印章,并出具《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出厂(场);分割产品、猪副产品应该包装,附具《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肉质检验合格证明》后方可出厂(场)。对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应当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下,由屠宰厂(场)进行无害化处理。
市外生猪产品入筑销售须备案
贵阳市相关部门负责人说,为保障市民食肉安全,近年来贵阳陆续关闭了手工屠宰企业,并投入大量资金开展机械化屠宰。但与此同时,贵阳周边却出现一批手续合法、条件却相当简陋的手工屠宰场,给市民食肉带来了严重的安全隐患。为此,《办法》规定,运送生猪产品应当使用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防尘式、厢式专用车。运送鲜猪肉时,车厢必须封闭并有吊挂设施。本市以外的生猪屠宰加工生产的生猪产品进入贵阳市流通,应当到市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年度登记备案。如不备案的,由市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3000元的罚款。 (贵阳日报)
|
| |
|
|
|
|
[发表评论]
[打 印]
[收 藏]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