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从农业部获悉,为规范畜禽养殖行为,把好养殖产品质量安全关,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农业部下发了通知,要求各地加强对畜禽养殖管理。 一是做好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备案工作。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是当前转变畜牧业生产方式的主要载体。各省(区、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畜牧法》、 《动物防疫法》和《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抓紧起草公布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制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程序,报请省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所在地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畜牧技术推广机构,要及时做好畜禽养殖和养殖小区备案工作,发放畜禽标识代码,通报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并向社会公布。 二是建立养殖档案。建立养殖档案是落实畜禽产品质量责任追究制度,保障畜禽产品质量的重要基础,是加强畜禽养殖场管理,建立和完善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的基本手段。各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和指导畜禽养殖场依法建立科学、规范的养殖档案,准确填写有关信息,做好档案保存工作,以备查验。同时,要加强种畜个体的管理,按照《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和优良种畜登记的要求,建立种畜个体养殖档案,详细注明有关信息,种畜调运时个体档案应当随同调运。各地办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时应当依法查验种畜个体养殖档案。 三是加强监督管理。各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严格按照《农业部关于贯彻实施{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切实加大执法监督工作力度,及时纠正和查处违反畜禽养殖、标识使用及养殖档案管理有关规定的各类违法行为,切实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种畜调运时应严格查验个体养殖档案,合格的方可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的发生和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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