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肯定列表制度于今年5月29日正式生效实施。为了便于执法部门正确实施,增加政策的透明度并便于公众理解,日本厚生劳动省对肯定列表体系,即临时标准、一律标准、豁免物质的制定原则及实施内容作出了具体规定。 临时标准 根据《食品卫生法》修正案第11款第1段的规定,制订食品中临时最大允许残留限量(以下简称MRLs)标准。 (一)制定临时MRLs标准的一般通则 1.抗生素与合成抗菌剂。抗生素与合成抗菌药的现行标准应当保持不变,食品不得含有抗生素,肉类、禽类、蛋类、鱼类和贝类不得含有合成抗菌药。 2.不能确定每日允许摄入量值的农用化学品。由于致癌性或其他原因不能确定每日允许摄入量值时,按照目前一直使用的方式,临时MRLs设定为“不得检出”。对于不能通过国际机构确定每日允许摄入量值的物质,临时MRLs应为“不得检出”。此外,对于国际机构确定的允许摄入量值低于0.03μg/kg/d(即每日每公斤0.03微克)的农用化学品(克伦特罗、氟美松、乙酸去甲雄三烯醇酮),或已经确定“不得检出”的农用化学品,“不得检出”适用于所有农作物、动物。不得检出物质的分析方法和检测水平将在官方公报上公布。 3.确定了现行和临时MRLs的农用化学品。对于确定了现行和临时MRLs的农用化学品等,残留物含量不得超过特定食品类别所规定的限值。对执行情况的判断应以MRLs列表中的化合物为基础,但在临时MRLs列表的脚注中明确指出需要控制的代谢物除外。 4.食品中固有的物质。对于环境和天然食品中固有的被定义为农用化学品的物质,对MRLs执行情况的判断应当以固有含量为基础。 5.加工食品标准的确定。只有当加工后食品具有国际食品法典MRLs时,才设定加工食品的临时MRLs。 6.加工食品的管理。原则上,如果是利用符合MRLs的材料进行生产或加工但没有设定临时MRLs的加工食品是可以配送销售的。 7.与食品添加剂规章的一致性。对于符合食品添加剂规定的农用化学品等,将不再设定临时MRLs。 8.执行的判断。当对MRLs的执行情况进行判断时,试验值将比要求的多计算一位数,经四舍五入得到最接近的数,将得到的值与相应的标准限值进行对比。 (二)制定临时MRLs标准考虑的因素 1.同类食品中农作物标准之间的一致性。在同类食品的农作物之中,个体限值应当相互协调,如粮谷和十字花科蔬菜。对于组内MRLs相互协调的情况表示为“6-1型”。 2.对以相同形式代谢物残留物质的管理。当化学品具有不同的活性成分但是以同一种代谢或分解的物质的形式残留在食品中时,应当针对代谢或分解的物质制定这些化学品的临时MRLs。同样,当化学品具有不同的活性组分,但是这些化学品可以测定的物质是完全相同的时,应当制定测定的目标物质的临时MRLs。当代谢物之间具有相关性时,这些物质MRLs相互协调的情形表示为“6-2型”。 3.当兽药的MRLs是针对同类动物中的某些组织或器官如肌肉和脂肪等时,可以使用为该动物种类所制定的MRLs的作为由于以下原因还没有制定MRLs的组织与器官的临时MRLs:(1)已授权该兽药使用于该动物种类,但在一些组织或器官中发现了残留物,则残留物可能或多或少地存在于其他组织或器官中;(2)在美国等国家,残留物的监测是针对目标器官进行的,并未对动物中的所有器官制定MRLs。该类兽药表示为“6-3型”。 4.由于在一律标准(0.01ppm)水平下进行分析比较难,所以使用相当于分析方法测定限值的水平作为临时MRLs。它们表示为“6-4型”。 5.对于针对某些农作物制定了低于一律标准(0.01ppm)的MRLs的农用化学品,使用制定的MRLs中最低值作为临时MRLs。它们表示为“6-5型”。 6.对于基于农业部门等所提交的农作物残留物的试验结果制定了MRLs的,或在“6-3型”中所考虑的可能含有残留物的组织或器官的物质表示为“6-6型”。 (三)制定临时MRLs标准需要考虑的其他因素 1. 国外标准。 (1)当多个国家具有MRLs时,使用平均值作为临时MRLs。 (2)对于国外使用最低检测限值作为MRLs的物质,被认定是《有毒有害物质控制法》所定义的特殊毒性物质,将不再制定临时MRLs。 (3)在美国,为了应对害虫的暴发而应急使用农用化学品时需要得到环保局基于风险评价的批准,因此对于具有已经制定的并获得批准的MRLs的物质,应结合考虑已经制定的MRLs来制定临时MRLs。 2.对于矿泉水,由于在国际食品法典标准中对于矿泉水已经使用了世界卫生组织的饮用水指南,临时MRLs的制定应当以指南中确定的标准为基础。在判断加工食品中残留农用化学品临时MRLs的执行情况中,对生产食品的水中残留农用化学品的分析应当考虑指南中确定的标准。 3.在日本,茶的浸取方法分为两种,一种是使用热水,一种是使用有机溶液。在使用热水浸取时,参照标准中所使用的同一方法将适用于所提出的临时MRLs,并应在列表中注明。 4.对于《食品卫生法》中定义为食品添加剂的杀真菌剂,《食品卫生法》关于添加剂使用标准中的MRLs将作为临时MRLs,已经制定了MRLs的除外。 5.当登记为农用化学品的抗生素作为农用化学品使用时,应当按照《农药取缔法》进行登记时的数据制定使用标准等,并应按照《食品卫生法》规定的“不得检出”的标准对其进行使用。为了保证对农用化学品的控制,应当按照农用化学品登记时所使用的检测限值制定特定值的MRLs。 6.仅有现行MRLs的农用化学品(未提出临时MRLs的农用化学品)等将列于附件中。 (四)临时最大残留限量标准的实施 1.由于日本是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因此标准将采用国际食品法典标准。 2.如果没有国际食品法典标准的物质,将采用日本制定的标准(《农药取缔法》规定的国内登记许可标准)。 3.对于既没有国际食品法典标准又没有国内标准的物质,将采用国外标准。 4.对于国内产品遇到采用CAC标准,以及进口产品遇到采用日本标准的情况时,将根据农药的生产、销售和使用的条件,必要时采用各自的国内和国外标准。更准确地说,对于柚子、柠檬、菠萝、小麦、大豆等,这些被农林水产省指定为低自给率的产品,必要时采用外国标准。因为玉米也被确认为同样的情况,也将采用同样的措施。 一律标准 根据《食品卫生法》修正案第11款第3段的规定制定一律标准,在该标准水平下不太可能对人体健康产生不利影响。一律标准以1.5微克/人/天的毒理学阈值作为计算基准,确定的限量值为0.01ppm。该标准将应用于含有肯定列表系统中未制定最大残留限量标准的农业化学品。未制定最大残留限量标准包括两种情况:(1)在任何农作物中均未制定MRLs最大残留限量;(2)尽管已对某些农作物制定了MRLs,但没有针对所讨论的农作物制定残留限量。对于日本地方政府执行监测的分析方法检出限量高于0.01ppm的化合物,将采用LOD分析方法。 豁免物质 (一)确定豁免物质的原则 根据《食品卫生法》修正案第11款第3段的规定,指定不会对人体健康造成不利影响的物质。这包括那些来源于母体化合物但发生了化学变化所产生的化合物。 在指定豁免物质时,厚生劳动省主要考虑如下因素:日本的评估,联合国粮农组织(FAO)/世界卫生组织(WHO)食品添加剂联合专家委员会(JECFA)和FAO/WHO杀虫剂残留联合专家委员会评估,基于《农药取缔法》的评估,其他国家和地区(澳大利亚、美国)的评估(相当于JECFA采用的科学评估)。豁免物质包括以下3类物质:(1)根据《食品安全基本法》第11款规定不需要对可摄入量进行风险评估的化学品。(2)《农药取缔法》中指定的农业化学品。(3)除上述情况外,其他不会对人体健康造成不利影响的物质。 (二)豁免物质最终草案内容 豁免物质最终草案具体包括以下物质: 1.根据《食品安全基本法》第11款规定不需要对可摄入量进行风险评估的化学品———虾青素。 2.指定的杀虫剂———碳酸氢钠。 3.指定的食品———香菇菌丝体萃取物、绿藻萃取物、乳酸和尿素。 4.食品添加剂和其他化学品(农业化学品)———氯、油酸盐、钙、硅、硅藻土、胆碱、山梨酸、铁、石蜡、羟丙基淀粉、丙烯、机油、卵磷脂、蜡。 5.维生素饲料添加剂———抗坏血酸维生素、纤维糖、钙化醇、β-胡萝卜素、coparamin、维生素B1、维生素E、烟酸、泛酸、维生素H、维生素B6、核黄素、维生素A、维生素B。 6.氨基酸饲料添加剂———天门冬醯胺酸、丙胺酸、精氨酸、氨基乙酸、谷氨酸盐、丝氨酸、酪氨酸、缬氨酸、组氨酸、蛋氨酸、亮氨酸。 7.矿物质饲料添加剂———锌、钙、seren、硒、铁、铜、钡、镁、碘。 8.其他饲料添加剂———铵,β-胡萝卜素。 9.其他杀虫剂和兽药———铜、硫、杜鹃红素、矿物油、印度楝树油、肉桂酰胺、钾、铁、布舍瑞林、利尿磺胺、蛇麻素、普鲁卡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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