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中国养殖网 -> 法规 -> 国家法规 -> 法规内容

禁止直接或间接从埃及输入偶蹄动物及其产品

中国养殖网  2006-5-19 14:16:47 农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第618号

2006年2月15日,埃及农业部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紧急报告,在其境内8个省的牛和水牛共发生了18起口蹄疫,初步诊断为A型口蹄疫,同时怀疑也存在SAT2型口蹄疫。估计最初感染时间为1月12日。为防止该病传入我国,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埃及输入偶蹄动物及其产品,停止签发从埃及进口偶蹄动物及其产品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撤销已经签发的从进口偶蹄动物及其产品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二、2006年1月12日后启运的来自埃及的偶蹄动物及其产品,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2006年1月12日前启运的来自埃及的偶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口蹄疫(A型、SAT2型)检测,检验合格后方可放行。

三、禁止邮寄或旅客携带来自埃及的偶蹄动物及其产品进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四、对途经我国或在我国停留的国际航行船舶、飞机和火车等运输工具,如发现有来自埃及的偶蹄动物及其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其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作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五、对海关、边防等部门截获的走私入境的来自埃及的偶蹄动物及其产品,一律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六、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七、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二〇〇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上一篇法规文章: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下一篇法规文章:禁止直接或间接从喀麦隆等国家输入禽类及其产品
更多关于法规文章
· 中监所举办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2007-11-1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07修订)(2007-08-31)
· 我国将对人类食品和动物饲料添加剂及原料...(2007-05-22)
· 罗马尼亚按欧盟要求对自中国进口动物源产...(2007-05-08)
· 黄岛区规范加强动物诊疗机构管理(2007-04-30)
· 动物防疫法草案:动物防疫造成损失要补偿...(2007-04-28)
· 《动物防疫法》草案修订疫情不得瞒报谎报...(2007-04-27)
· 萨尔瓦多制定进口家禽、家禽产品及副产品...(2007-04-27)
· 畜禽标识给每只动物一个身份(2007-03-22)
· 中国解除对希腊偶蹄动物及其产品进口限制...(2007-03-14)
∷相关评论∷(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更多评论...]


产品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