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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死奶牛低价收购 "奶牛杀手"只赔死牛价惹争议

中国养殖网  2008-2-25 8:41:13 齐鲁晚报

 从2000年到2007年,经营屠宰生意的曲某成了名副其实的“奶牛杀手”。为获取暴利,他将毒手伸向了邻居的牛棚,以先毒杀再低价收购的方式,先后将数十头健壮的奶牛“放倒”,而同时被他扼杀的,还有众多养殖户的致富梦。

  2007年“奶牛杀手”东窗事发,而23头被毒杀的奶牛仅仅获赔3万多元的一审判决结果引起了受害村民的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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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毒杀”的摇钱树

  高陵镇高陵村位于牟平区的母亲河——高陵水库旁边,这个拥有600多户的大村落世代以务农为主,很多村民生活清贫,上世纪90年代末,一些人试点养殖奶牛获得成功,养牛致富迅速成为高陵村民奔小康的第一选择,很多人借钱贷款将千斤重的奶牛买回家,2001年,高陵村的奶牛数目达到了600多头,一个养牛协会也应运而生,奶牛成了高陵人的摇钱树。

  然而,2008年2月23日,当记者走进高陵村时,见到的却是另一番景象,大部分牛棚或荒废已久或早已成了仓库,村里最穷的正是前几年的养牛户。

  在村民曲延琪家,谈起奶牛,他一声叹息,“好好一个致富产业愣是被‘毒杀’了!”曲说,他也是在上世纪90年代末开始养殖奶牛,存栏量一直在10头以上,属于养殖大户。2001年,村里的养牛户超过50家,奶牛数目超过600头,每头奶牛仅产奶一项年纯收入数千元,为了促进养牛业的发展,引导更多的村民养牛致富,在镇政府的支持下,村里成立了养牛协会,一座养牛奔小康的金桥似乎就在眼前。

  “可惜好景不长”,曲边叹气边摇头,他说,其实从2000年开始,村里就有养殖户家的牛莫名死亡,不过由于数量不多,大家都以为是个别发生的牛瘟,但从2001年秋后奶牛死亡的频率不断增加到2007年凶手曲某被抓,他家一共死了10头奶牛。

  曲延琪说,由于村里奶牛死亡的情况基本类似,都是几声惨叫后口吐白沫而死,大家早就怀疑是有人故意投毒,而同村的曲某就是众人的怀疑对象。最终证据确凿,警方将其抓获。

  但坚持下来的养殖户只剩下了十几户,奶牛数量也锐减到200头左右,养牛协会解散数年,不少人在奶牛死亡后变得更加清贫:村民曲延福曾养了5头奶牛,却在短时间内全部死光,他的妻子也因承受不了如此大的损失而患病,家里至今债务缠身;村民孙传莲两口子都是残疾人,2002年家里的7头奶牛就是两人全部的希望,但当年短时间内死亡4头,其余3头被紧急卖掉,两位残疾人如今靠卖菜种维生;损失最重的是村民曲本洲,他家一共死了11头牛,2002年放弃了养牛的老曲外出打工谋生数年。

  屠宰户下毒手

  曲某何以将毒手伸向了自己邻居家的牛圈?原来,凶手曲某专门从事宰卖、倒卖牛生意,他毒杀邻居奶牛就是为了低价收购死牛,曲延琪说,很多养殖户在发现自家牛死亡后就直接给曲某打电话,以几百元或几千元的价钱将死牛卖掉。

  村民王守光说,他是第一个发现作案工具的人,他回忆说,2007年2月3日,他发现在自家牛槽里有一块五六厘米见方的萝卜,萝卜中间有药粉,而自己的牛并未食用,王当即报警。他说,在曲某被抓后,警方找到了毒药瓶、竹竿等作案工作,曲某的作案过程也逐渐明朗。原来,为了毒死邻居家的奶牛,曲某在半夜将灌了毒药的萝卜用竹竿送到邻居家的牛槽里,然后回家等着邻居来卖死牛。

  毒死奶牛按死牛赔

  “奶牛杀手”曲某被抓后,养殖户自然感觉大快人心,但随后法院的判决却引起了受害村民的质疑。在曲延琪向记者出示的牟平区法院对该案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上,记者看到,2007年8月5日,牟平区法院依据该区检察院的公诉,认定被告人曲某于2000年至2007年间,为了低价收购死牛出售后多赚利润,采取向牛槽里投放装入毒鼠强萝卜块的手段,毒死奶牛23头,共计价值人民币3.9万元,并据此判决曲某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同时判曲某赔偿曲延琪等15名受害人(两原告未到庭,法院按撤诉处理)经济损失总计人民币37300元。

  曲延琪说,受害的养殖户对判决的两点存有疑义:第一,大家认为曲某犯的不是破坏生产经营罪,而是投毒罪;另外,大家也认为法院判决对被毒死奶牛的价值认定偏低,并与实际价值严重不符。

  曲延琪说,他家死的10头奶牛中,有一头被认定是曲某毒死的,法院判曲某赔偿4300元,而这个数目正是当初他将死牛卖给曲某时谈的价钱;王守光也证实,被认定由曲某毒死的一头奶牛,法院判决自己获赔3000元的经济损失,这个数目也恰好是自己当初将死牛卖给曲某的价钱;而记者了解到,跟曲、王一样,几乎所有受害养殖户的获赔金额,都是曲某买死牛时付给受害方的价钱,金额最低的只有数百元。

  曲延琪说,由于对一审判决不服,受害养殖户提起了上诉,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07年10月30日作出了再审决定。

  记者在烟台市中院对该案的《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上看到中院作出的如下裁定:撤销牟平区法院对附带民事诉讼的判决部分,发回牟平区法院对该案附带民事诉讼部分重新审判。中院认为,原审判事实不清,但对于养殖户认为曲某应按投毒罪进行审判一项,中院认定刑事部分已经生效,故不予审理。而在中院同日作出的《再审决定书》上,中院认为“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对该案在认定事实上确有错误”,按照相关法律决定指令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再审。

  据村民讲,一审法院至今尚未开庭再审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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