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召开《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修订实施新闻发布会
《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由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七章四十九条,修订的内容主要有四项:一是加大了对农业机械化的促进力度。除规定了省人民政府安排专项资金,对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政府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给予补贴外,还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财力安排专项资金,对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给予补贴,同时明确将农业机械相关保险纳入农业政策性保险范围;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农业机械存放场库用地按农业生产用地办理手续;鼓励农业机械报废更新等。二是规范对农业机械的管理,引导农业机械化科学发展。规定对涉及人身安全、环境保护的农业机械采取注册登记和备案两种管理方式,实行全面安全监督管理;完善了农机推广、维修管理制度;对从事报废农业机械回收经营的行为作出了规定;细化了对农业机械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要求。三是增加了为农民群众提供基础性、公益性公共服务的规定,惠及农民群众。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兴办农业机械服务组织;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农村机耕道路和存放场库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保障农业机械生产作业用燃油供应;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乡村农机服务组织的管理和指导;基层农业机械技术推广机构应当为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农业机械示范推广、培训、技术咨询、安全教育、信息等公益性服务。此外还规定了对参与抢险救灾的农业机械给予补偿;对跨区作业的农业机械免收车辆通行费;对从事农田作业的农业机械免征养路费等等。四是修改了与上位法不一致的规定。明确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主管部门核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于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及其驾驶人的管理作了相应调整。
王湛副主任要求,要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对发展农业机械化、建设现代农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意义,各级政府要把实施《条例》列入议事日程,认真贯彻执行,履行好法定职责。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加强监督检查,保证《条例》得到全面实施。
黄莉新副省长指出,新修订的《条例》,对新形势下加强农业机械管理工作作出了新的规定,赋予了农机部门在农机科研推广、产品质量监督、安全监督管理、报废回收更新、人才培养等方面新的职能,强化了农机部门为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基础性、公益性服务的责任,明确了地方政府促进农机化发展的政策措施。《条例》的修订实施,为促进江苏省农业机械化的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标志着江苏省农机化事业进入了新的发展时期。她要求各地各部门要切实统一思想认识,狠抓措施落实,学习好、宣传好、贯彻好《条例》精神,加快推进步伐,规范农机管理,加强基础建设,不断提高农机装备和服务水平,增强农机化发展保障能力,促进江苏省农业机械化再上新的台阶。她强调,各地要强化组织领导、政策扶持和执法监管,加大农机化投入力度,加强配合,通力协作,为促进农机化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农业机械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法定职责,围绕农机安全监理、农机推广、农机产品质量投诉监督和农机维修等行政执法内容,落实执法责任,推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和服务水平,推动农业机械化实现又好又快发展。
徐顺年局长在讲话中回顾总结了近年来全省农业机械化发展情况,要求全省各级农机部门,认真学习宣传,全面把握《条例》立法精神,营造农机化发展的良好氛围,增强学习宣传《条例》的自觉性,认真组织学习《条例》,广泛宣传《条例》,将学习宣传《条例》引向深入。依法履行职责,推进江苏农机化在新的历史起点上为现代农业作出新的贡献,坚持用《条例》引领“十一五”农机化目标的实现,完善配套政策措施,严格依法行政,满怀信心,开拓奋进,为谱写江苏省农业机械化又好又快发展的新篇章而努力奋斗。
- 上一篇会讯文章:第四届农业人才专场招聘会南方站于12月22日召开
下一篇会讯文章:青岛畜牧科技示范园召开即墨市良种蛋鸡推广座谈会
- 更多关于会讯文章
- ∷相关评论∷(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更多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