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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防疫法草案首次提请审议

中国养殖网  2007-8-29 16:16:21 www.sdxm.gov.cn
   动物防疫法草案首次提请审议 3大亮点应对疫情

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草案正式由国务院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受国务院委托,农业部长孙政才对修订草案做说明时强调,该草案重点对“免疫、检疫、疫情报告和处理等制度作出修改,同时增加疫情预警、疫情认定、动物防疫保障机制、执业兽医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26日,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草案进行分组审议,疫情通报、疫情监测、强制扑杀补偿等三项制度成审议热点。

疫情通报——增加疫情透明度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军队、各级人民政府通报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和处理情况,并依照我国缔结的条约、协定,及时向有关国际组织或者贸易方通报。——摘自草案第二十五条

南振中委员说,“为了增强疫情的透明度,草案中的疫情通报制度与修订前的动物防疫法相比,是一大进步。强调了兽医主管部门对公布全国动物疫情实行统一管理的权力。”据了解,1998年实施的《动物防疫法》在疫情通报上存有空白,随着畜牧业和畜产品国际贸易的发展,动物疫病发生和传播的可能性增加,特别是近年相继发生的高致病性禽流感、猪链球菌病等重大疫情,对我国公共卫生和养殖业带来挑战。

“修改动物防疫法,为加强动物防疫工作提供进一步的法律保障,及时且必要。”倪岳峰等委员纷纷表示。

疫情监测——防止瞒报、谎报、迟报

从事动物饲养、屠杀、诊疗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要立即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谎报、迟报,也不得阻碍他人报告。——摘自草案第二十三条

“早发现、快反映、严处理是疫情处理基本原则,草案进一步落实了动物疫情报告的责任主体,赞成严格疫情报告制度……”王云龙委员表示。

有关专家指出,在已知的200多种动物传染病中,70%以上可以传染给人类。近年来动物血吸虫病、结核病、狂犬病等人畜共患病在局部地区时有发生,而结核病、狂犬病人的死亡数已居人传染病死亡数的前两位。

王太岚委员说,“在及时发现、上报疫情上下功夫,是防控疫病传播的关键,草案细化现行动物防疫法关于疫情监测的规定,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动物疫情监测网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或者阻碍他人报告疫情。”

强制扑杀——法律保证补偿“落地”

对在动物疫病防控中强制扑杀的动物、销毁的动物产品和物品、征用的人力和物资,给予补偿。——摘自草案第六十三条

针对草案中的这一规定,周坤仁委员认为,“过去由于强制扑杀赔偿标准不明确,有的养殖户为了减少损失,不愿配合。”“对在动物疫病的预防和控制、扑灭过程中强制扑杀等造成的损失,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补偿,并将所需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十分必要。”与此同时,为保证补偿金“落地”,草案中明确规定,补偿费用以及因依法进行免疫、检疫和检测需要收取的费用,其标准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物价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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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将建立官方兽医制度

 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审议的动物防疫法修订草案规定建立官方兽医制度,进一步规范了动物疫情检疫的主体。

草案明确官方兽医是指具备法定资格并经兽医主管部门任命的,负责出具检疫等证明的国家兽医工作人员。草案规定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具体实施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官方兽医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

针对检疫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草案明确规定官方兽医必须实施现场检疫,经检疫合格的,才可以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官方兽医要在检疫证明、检疫标志上签字盖章,对检疫结论负责。

对于从事动物诊疗和动物保健等经营活动的兽医人员,草案还参照国际通行做法,建立兽医行业准入制度,明确参加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的条件,确立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注册程序,并规定执业兽医必须参加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活动。

 

人大常委会委员重视预防动物疫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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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今天(25日)继续举行,分组审议《动物防疫法修订草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讨论预防动物疫病问题时,强调要以人为本,解决食物的健康,解决人的健康。

       路明委员说,动物防疫应以预防为主。疾病有一条传播链,在人、牲畜或其它中间寄主之间的传播链,预防的措施有防疫、<--ADV_CONTENT-->排泄物处理,以及实验室管理、人畜共患病人的隔离等。建议加一条,就是提倡健康清洁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 “预防动物疫病问题最终是要以人为本,解决食物的健康,解决人的健康。”他说。

       杨长槐委员建议,城市社区现在面临的一个问题就是宠物太多,有的家庭养狗,有的养猫,有的家甚至有两、三个宠物,这些宠物在公共活动场所便溺的问题很严重,危害群众的生存环境。本法有关宠物检疫的规定已经有了,关于卫生的问题,建议也应该有条款作出明确的规定。

    王梅祥委员建议,在第五十三条中规定“动物诊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做好诊疗活动中的卫生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诊疗废弃物处置等工作”后面加一款,希望规定一下“城市宠物诊所的地点”。

       刀美兰委员则表示,动物的防疫相当重要,有些不光是城市的问题,农村更有这样的问题,少数民族地区也是一样。有些病都搞不清楚是怎么来的,所以刀美兰认为这部法希望更加细致、更加系统,一定要落实到法律的规定上,一定要有人管理,每一个区、每一个县、每一个城市要有这方面严格管理的制度。

       杨国梁委员说,本法第六章“动物诊疗”中,对于开办动物诊疗机构和执业兽医注册都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建议对乡村的兽医也要纳入到正规的兽医管理体系中来,就算现在条件还不具备,也要逐步实行注册管理,提高其服务水平和防疫能力,使之成为动物防疫、防病的重要力量,在畜牧、禽业生产中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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