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类和饲料生产企业被禁购陈化粮
这份紧急通知要求,对现有陈化粮购买企业的资格进行全面、认真清理,严禁无陈化粮购买资格的企业参与购买。陈化粮购买企业严格限定为规模较大、生产经营正常、具备陈化粮的仓储和加工能力、信誉较好的酒精和饲料生产企业,且必须经省级工商部门签署意见。
对于小型酒精、饲料生产企业(酒精生产企业年消耗粮食5000吨以下、年产量1000吨以下;饲料生产企业年消耗粮食10000吨以下、年产量20000吨以下)、近几年从未参与陈化粮购买的企业、粮食加工企业中有陈化粮购买资格的、酒类生产企业中有陈化粮购买资格的,年审时不再受理其购买资格申请;已不能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参与倒卖陈化粮或出租、出借陈化粮购买资格的企业,要立即取消其购买资格。
通知要求,陈化粮购买企业每次购买陈化粮的数量不得超过半年的粮食消化量,全年购买的数量不得超过全年粮食消化量。发现超量购买的,将追究陈化粮销售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为防止倒卖陈化粮行为发生,通知要求购买企业必须将购买的陈化粮运回企业注册地加工,严禁异地加工。
购买的陈化粮只能用作本企业生产酒精、饲料的原料,严禁转手倒卖,不得将陈化稻谷加工成大米直接作为饲料粮销售,违者视同倒卖陈化粮处理。
工商总局表示,倒卖陈化粮或不按规定使用陈化粮的企业,将没收非法倒卖的粮食,并处非法倒卖粮食价值20%以下罚款。有陈化粮购买资格的,由省级粮食部门取消购买资格,情节严重的由工商并处非法倒卖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吊销企业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还将追究刑事责任。
工商、粮食、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工作人员凡参与倒卖陈化粮的、以权谋私、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包庇放纵、失职渎职、监管不力、弄虚作假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通知全文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粮食局:
目前,陈化粮集中销售处理工作基本接近尾声。为保证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粮食市场流通秩序,工商行政管理、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继续认真贯彻《粮食流通管理条例》、《陈化粮处理若干规定》(计综合[2002]1345号)、《关于陈化粮销售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粮调[2006]2号)的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工商行政管理、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陈化粮监管的职责,认真落实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严防陈化粮流入口粮市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陈化粮监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加强陈化粮监管,确保广大人民群众口粮安全,维护粮食市场秩序是工商行政管理、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重要职责。各级工商行政管理、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切实增强陈化粮监管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进一步强化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切实加强陈化粮监管工作,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要进一步严格审定并认真清理陈化粮购买资格
各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现有陈化粮购买企业的资格进行全面、认真清理。
严格限定陈化粮购买企业为规模较大、生产经营正常、具备陈化粮的仓储和加工能力、信誉较好的酒精和饲料生产企业。授予陈化粮购买资格时,必须经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署意见。
对于小型酒精、饲料生产企业(酒精生产企业年消耗粮食5000吨以下、年产量1000吨以下;饲料生产企业年消耗粮食10000吨以下、年产量20000吨以下)、近几年从未参与陈化粮购买的企业、粮食加工企业中有陈化粮购买资格的、酒类生产企业中有陈化粮购买资格的,年审时不再受理其购买资格申请。对于已不能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要及时取消其陈化粮购买资格。对于参与倒卖陈化粮或出租、出借陈化粮购买资格的企业,要立即取消其陈化粮购买资格。严禁无陈化粮购买资格的企业参与购买陈化粮。
三、进一步规范陈化粮购买程序
具有陈化粮购买资格的企业,在购买陈化粮前,需到当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出具购买企业的生产经营、信誉状况和建议购买数量等意见函。组织陈化粮销售的省级粮食行政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承担陈化粮销售的单位必须查验购买企业的该意见函,对于无该意见函的企业,不允许参与购买陈化粮。
对于小型酒精和饲料生产企业、近几年从未参与陈化粮购买的企业、粮食加工企业中有陈化粮购买资格的、酒类生产企业中有陈化粮购买资格的企业,在取消其陈化粮购买资格前也不得出具购买意见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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