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鲜牛奶”明年“重出江湖”
中国养殖网 2007-11-28 10:31:15 安徽商报
争论了两年多的牛奶“禁鲜令”终有定论!昨日,记者从合肥市质监局获悉,国家质监总局与农业部近日联合对液态奶的标识作出新规定,符合规定的产品可标注“鲜牛奶/乳”,新标识从明年1月1日起启用。
据悉,“禁鲜令”之争源于2005年10月1日起实施的《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和《食品标签国家标准实施指南》,根据这两项规定,奶制品的外包装上不能再使用“鲜牛奶”等名称,而必须使用“灭菌奶(乳)”和“巴氏杀菌奶(乳)”等标准名称。但不少业内人士认为,“禁鲜令”淡化了鲜奶原料与复原乳(乳粉)原料、巴氏杀菌工艺与高温灭菌工艺的区别,巴氏奶因失去了“鲜”的卖点,会受到较大冲击,不利于养牛业的发展和振兴民族乳业。
经过3年多的争论后,国家质检总局与农业部终于颁布新规定,以生鲜牛乳为原料,经巴氏杀菌处理的巴氏杀菌乳应标“鲜牛奶/乳”;以生鲜牛乳为原料,不添加辅料,经瞬时高温灭菌处理的超高温灭菌乳应标“纯牛奶/乳”。自2008年1月1日起,生产企业必须在巴氏杀菌乳和超高温灭菌乳包装主要展示面上紧邻产品名称的位置,使用不小于产品名称字号且字体高度不小于主要展示面高度五分之一的汉字分别标注“鲜牛奶/乳”或“纯牛奶/乳”。如果使用复原乳作原料生产液态奶,应标注“复原乳”,同样,应使用不小于产品名称字号且字体高度不小于主要展示面高度五分之一,并在产品配料表中如实标注复原乳所占原料比例。
合肥市质监局表示,今后将对辖区内液态奶生产企业产品标识标注实行备案管理,以对生产企业执行液态奶标识制度进行监督。鉴于部分加工企业原标签存有库存,为减少损失,经质监部门核准后,可适当延长原标签的使用期限,原标签使用截止日期为2008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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