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新闻市场养猪家禽养牛养羊水产特养饲料兽药器械管理会讯法规商城建站供求人才论坛排行
中国养殖网--兽药疫苗频道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繁體中文
您当前的位置:中国养殖网 -> 兽药 -> 相关法规 -> 兽药内容 退出登录 用户管理

南京市拟出台《动物强制免疫条例》

中国养殖网 2007-4-13 11:59:12 南京日报  【字体:减小 增大  

     记者昨日从市政府法制办了解到,为了加强对动物强制免疫活动的管理,预防和控制动物疫病,我市拟出台地方性法规《南京市动物强制免疫条例》。目前,该法规已形成草案,从昨日起面向社会征集意见。

  猪、牛、犬等动物实行畜禽标识管理《条例》(修改稿)规定,猪、牛、羊和犬饲养实行畜禽标识管理。畜禽标识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加施:新出生的在出生后30日内加施,30日内离开饲养地的在离开饲养地前加施,从国外引进的在畜禽到达目的地10日内加施;养殖场动物的畜禽标识由养殖场负责加施,散养动物的畜禽标识由村动物防疫员负责加施。

  无畜禽标识和检疫合格证明不得交易《条例》(修改稿)规定,没有畜禽标识和检疫合格证明的动物不得进入市场交易。没有畜禽标识或者检疫合格证明的动物已经进入市场的,市场主办单位应当对疑似染疫的动物进行隔离。动物屠宰场禁止屠宰没有畜禽标识和检疫合格证明的动物。

  免疫后因疫病被扑杀的动物由政府补偿根据《条例》(修改稿)的规定,我市对严重危害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动物疫病实施强制免疫。动物因实施强制免疫过敏反应引起流产、死亡等造成的损失,政府给予合理补偿。动物饲养者按照规定实施强制免疫的动物,在发生相关疫病被扑杀和处理造成的损失,政府给予合理补偿;拒绝实施强制免疫的,在发生相关疫情时动物被扑杀和处理的,相关费用由饲养者承担。

  市民从即日起至4月20日前可通过南京政府法制网(http://www.njzffz.gov.cn)草案征集意见栏目,在线提交对《南京市动物强制免疫条例》的意见和建议,或邮寄至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北京东路41号,邮编:210008).

[发表评论] [打 印] [收 藏]
  精彩图片兽药文章 近日热门兽药文章

· 临床常见的用药错误(2007-02-15)
· 兽药配伍禁忌(2007-01-18)
· 雏禽开口药的合理应用(2007-02-15)
· 磺胺类药物用药明细(1)(2007-02-13)
· 磺胺类药物用药明细(2)(2007-02-13)
· 给猪注射疫苗有6忌(2007-02-06)

 相关兽药文章
 
∷相关兽药文章评论∷ (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更多评论...]

栏目导航

· 行业动态 · 兽药应用
· 疫苗应用 · 相关法规
· 相关标准 · 著名企业

专题栏目


特 别 关 注

只花850,饲料成本大降低
只用880,疫病防治不求人
GPS猪场管理软软件升级了
畜牧企业名录2005推出了!
饲料行业名录2005上市了!

搜狗Sogou竞价服务

关于我们 | 联系广告 | 公司简介 | 用户注册 | 客户服务 | 网站地图 | 友情连接
中国养殖网[ChinaBreed.com] 版权所有 Copyright©1999-2008
地址: 北京市中关村苏州街3号紫金长河4号楼1221(100080) 电话: 010-51652315 82827426 
主办中国畜牧工程分学会 北京华牧智远科技有限公司  Email:info@chinabreed.com
京ICP证060541号  电信业务审批[2006]字第314号